在她之前,有法学家、伦理学家、神经科学家、互联网平台代表,吵了整整一上午。
不是真的吵。
是那种官方场合特有的、礼貌的、引经据典的争执。
每一句反驳都以“我尊重您的观点”开头,以“但是”为转折,以“建议进一步调研论证”收尾。
法学家从人格权法的角度出发,论证记忆作为人格权核心载体的不可侵犯性。
他引用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关于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定,又逐条比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敏感信息处理的条款。
他的发言很有力,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引用得精准,像一个在棋盘上按谱行棋的老手。
伦理学家从人类尊严的角度切入,语气沉缓,像在念一篇悼文。
她说,记忆是自我连续性的最后一道锁。
如果记忆可以被外部干预,人的主体性就会被消解成一个可以随时擦写的文本。
她说到“消解”这个词的时候,眼镜摘下来放在桌上,手指在眉心处反复揉按。
神经科学家讲海马体的可塑性、记忆存储的神经生物学基础、采集技术对突触连接的不可逆损伤。
他用了一堆专业术语——长时程增强效应、nda受体、tau蛋白异常磷酸化。
他说得很客观,但每一组数据后面都藏着一具被榨干的身体。
法学教授在他旁边补充发言,声音平稳但措辞毫不含糊。
他说,如果我们承认身体的完整性受法律保护,那么记忆作为人格的核心组成部分,至少应当享有同等级别的保护。
禁止未经本人同意的采集、存储、复制与商业化利用。
支持立法的一方认为,个人记忆数据属于人格权延伸,必须纳入法律保护。
他们的论据是坚实的。
记忆不是数据。
记忆是人格的组成部分。
你可以在合同里转让一段代码的使用权,但你不能出租一个人的童年、她的梦境、她在母亲葬礼上的最后一眼。
这些是构成她之所以为她的材料。
如果连这些都可以被拿走、被转卖、被反复播放,那“人”这个概念还剩什么?
反对的一方认为,技术中立,“记忆旅行”本质上和vr体验没有区别,过度监管会扼杀创新。
平台代表发言的声音不高不低,是那种在发布会和听证会上练出来的语速。
他没有否认织梦科技的违法行为,但他把重点放在了另一个方向上。
他说,织梦科技的问题是个案,不代表整个行业。
把记忆体验技术等同于犯罪工具,是一种因噎废食的逻辑。
他的论据听起来很耳熟——互联网刚出现的时候,也有人担心它会传播信息、破坏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