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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章 铁船事件4谈不拢就得大打出手(第3页)

土井利胜心头剧震。

琉球!明人怎么会知道萨摩控制琉球?又怎么会在此刻提出?

“将军,”他强作镇定,“琉球之事,乃萨摩藩与琉球国的纠纷,与幕府无关……”

“无关?”潘老爷盯着他,“萨摩藩是不是倭国之藩?岛津氏是不是倭国之臣?既是一国,岂能说无关?”

他身体前倾“还是说,德川将军府根本管不住手下藩主?若真如此,本将倒要考虑,是否该换个能管事的来谈。”

这话已是赤裸裸的威胁。

土井利胜手在袖中握紧,指甲掐进肉里。但他知道,此刻不能翻脸。

“将军息怒。”他低声说,“此事……容敝使禀报将军殿下,再作答复。”

“那就快去禀报。”潘老爷挥手,“不过本将耐心有限。三日之内,若无满意答复,就别怪本将不客气了。”

他站起身“送客。”

翌日,土井利胜再次求见,被拒。

一名头戴大檐帽、身着原野灰色六年式军常服的军官来到使团驻地,面无表情地递上一份文书。

“提督大人有令,将此文书转交贵使。”

土井利胜接过。文书用黄绫装裱,封面上写着九个大字

《明倭长崎友好通商条约》

他手一颤。

打开文书,内文用工整楷书写就,共五款十四条。

第一款赔罪纳款

一、倭国须就长崎袭击天朝将士事,正式具表谢罪。

二、赔偿天朝将士抚恤、医药等各项费用,计黄金壹万伍仟两、白银陆十万两。

三、严惩肇事凶手,限十日内绑送明军大营。

第二款通商事宜

四、长崎港全面开放,准天朝商船自由往来贸易。

五、在长崎设大明特别区,区内由天朝驻军管理,倭国官府不得干预。

六、天朝商品输倭,关税不得逾值百抽五。

七、准天朝在长崎设常驻代表衙署。

第三款法权军务

八、凡天朝商民在倭国境内,享完全治外法权。非经天朝衙署审判,倭国不得拘问。

九、准天朝在长崎驻军五百,一应粮饷由倭国承担。

十、租借江田岛、五岛列岛等处,为期九十九年,天朝自行修建房舍、营垒等应有设施。

第四款宗藩纲常

十一、倭国国主改称“倭国王”,对大明称臣,每岁遣使朝贡。

十二、琉球国为大明藩属,倭国限期三月撤出所有势力,包括军队、官吏、商会等。

第五款其他

十三、此约以汉文为正本,倭国译文如有歧义,以汉文为准。

十四、条约签订后,倭国须于十日内履行第一款、第二款之四、五项,余款限三月内履行完毕。

文书末尾,盖着鲜红的“大明北洋水师提督关防”大印。

土井利胜看完,脸色白的像一张纸。

这哪里是条约?这是亡国文书!

赔款翻倍,驻军,租地,治外法权,还要改国主称号……每一条都在抽德川幕府的脊梁。签了这个,德川家还有什么脸面统治日本?

他手指颤抖,几乎拿不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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