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大憨父子被杀,已经过去数月,尸骨已朽,现场早已不复存在。马丫被掳,下落不明。马三儿失踪,生死未知。那棵老山参,更是不知流落到了谁的手中。唯一称得上线索的,就是马大憨临死前写在地上的半个‘刘’字——可那个字只有一笔,连笔画都不全,拿到公堂上,连佐证都算不上。”
“没有人证,没有物证,没有苦主——这三样东西,缺一样都难以立案。如今是三样全缺。即便抓了刘大彪,他死不认账,我们也拿他没有办法。”
这话一出,殿顶梁柱似都要塌下来一半。
大阿哥脸上的血色瞬间褪尽,却还在嘴硬地嚷道:“没证据证明也没用!只要把他锁进大牢,逼问几句总能有结果吧?难道真要靠天降圣旨才算破案?”
一旁的张英闻言,轻轻摇了摇头,神色凝重道:
“大阿哥言重了。若无实据便动刑拷掠,非但不能逼出真相,反会让那畜生生出变节之心,甚至利用同伙栽赃无辜,届时不仅案件无解,还会让皇上显得昏聩多疑啊。”
张英说完,又低下了头,恢复了那副事不关己的模样。
是啊,张英说的没错。
大清问刑,最忌空口定人死罪。
律法老例讲得明白:凡断重案,须人证、物证、旁证三件俱备,彼此咬合,方成信谳。
人证者,亲见、亲闻、亲经也。
邻人目击其行,更夫耳闻其声,仵作验得伤痕,尸亲指得面目,此皆人证。
人证不到,则苦主一面之词、原告一面之控,皆为空言;空言入狱,便是冤狱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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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者,凶器、赃物、血衣、契据、参票、书信也。
杀人之案,要见刀杖与伤口相合;劫财之案,要见原赃与失单相合;拐带之案,要见车马、房舍、衣饰、买主相合。
物证不到,任你百人指认,也难服人口;有了真赃实状,虽犯人不肯画供,上司亦可据状推问。
旁证者,不直接指人犯罪,却能织出一张网也。
其人平日起居如何,事发前后行踪如何,银钱突然增减如何,与苦主有何仇隙、有何往来,镇上谁见他买马、谁见他封口、谁见他夜半出城——零零碎碎,单拿一条不济事,可若条条都指向同一处,便能逼出人证、引出物证。
三者之用,互为筋骨:
有人证而无物证,则口说无凭,犯人一翻供便全盘皆乱;
有物证而无人证,则不知何人经手,纵有赃仗也难定主名;
有旁证而无人证物证,则只是可疑,不是可判。
必也人证指其名、物证指其事、旁证指其势,三名相参,轻重相称,再与尸格、供单、失单一一对榫,无矛盾、无漏缝、无反证,这案子才立得起来,解到刑部才不会被驳还重验。
马家这桩事,恰恰三样皆缺:
人证上,马大憨已死、邻里畏祸不敢出;物证上,老山参不知去向,凶器未起,血字半笔难辨;旁证上,只马二叔转述、马六泪诉、永安镇风言风语,而马大彪仅仅是怀疑对象。
就此拿人,堂上问十句他答十句不知,而其作为官员,又不能动刑。